农民工权益保护多角度多途径
来源:聊城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hy.com/ 时间:2016-09-11 11:09:46
法律援助:保障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我国在法律上对农民工提供了全面的制度性保障。这一保障体系主要通过立法,由法律援助保障、劳动监察与仲裁保障、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保障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障所构成。首先,我来谈谈法律援助保障。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少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证。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以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自身地位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始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把以农民工为主要援助对象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两类农民工维权案件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2004年11月,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将农民工劳资纠纷和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而追索赔偿费用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针对农民工收入来源不稳定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的特点,放宽农民工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或免于审查。深圳市把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都可申请法律援助,并规定10人以上的劳动合同纠纷免于审查其经济收入状况。 广东的中山市、江门市对外来员工因人身损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重庆市政府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广东省2004年根据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编辑了道路交通事故、劳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9种法律援助指南,印制10万册下发各地,方便农民工免费索取查阅。
河南省司法厅连续两年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编印《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11万册,免费发放全省各村;县级司法局在农民工输出前为其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发放载有法律援助范围和联系方式的“联系卡、明白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劳动监察:农民工维权的便捷途径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便捷方式。 2005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数量,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仅2005年一年,在全省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054亿元。同时,该省还大力推行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2003年12月,浙江省劳动监察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出台了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至2005年11月底,该省已有85个市、县(市、区)建立了这一制度,覆盖面达83%,全省累计建立保障金达134亿元。 2005年,北京市共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2356件,比2004年增长34.1%。全市劳动监察部门共检查建筑施工企业11579户,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5291件,处理30人以上群体性讨要工资事件372起,对12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为15.2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76亿元,责成991家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登记手续,补签劳动合同11.19万份,责成518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工资预留户,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519家。 另外,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与自行和解不同,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同样能够达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效果。法院审判: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有力保障 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对仲裁与审判结果的强制执行是实现农民工权益的有力保障。 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官司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 200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加大对妨碍农业发展、破坏农村稳定、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对因农副产品销售而发生的拖欠货款纠纷,农民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判。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对于强制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2004年12月20日以前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工程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分类统计,逐级上报到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订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将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案件列表通报给省级人民政府。
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许多农民工往往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农民工讨还工资的难题在建筑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通过打击针对农民工的犯罪、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依法坚决打击坑骗农民工甚至欺诈和残害农民工的犯罪行为,积极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农民工依法维权,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便民维权二十条&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