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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2日对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庞乐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庞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海盐秦山核电应急办,又称支援秦山核电重点工程办公室,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为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做好准备工作,二是支援秦山核电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代表当地政府为秦山核电做好服务,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经法院审查查明,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庞乐明利用担任应急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案5起,贪污人民币185万余元;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庞乐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次,共计30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庞乐明在纪委对其实施“双规”之前已主动交代了部分贪污事实,庭审中又对指控的全部贪污事实表示认罪,故其贪污犯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另外庞乐明在案发后退出了贪污的绝大部分赃款,在量刑时对其作了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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